日本旅游业繁荣的背后

试图以法益侵害作为标准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与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的语境完全不符。

《修订草案》没有如《行政诉讼法》那样明确规定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下就行政协议复议的审查基准、举证责任分配和双阶审查方式三个方面问题展开论述。

日本旅游业繁荣的背后

其中第二章第一节受案范围规定了五种可复议的情形,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规定了五种复议决定方式。在针对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中,因行政机关基于行政优益权作出的变更、解除决定是单方行政决定,也可以适用上述行政复议决定。[15]行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也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并非没有争议。其二,法未被写入行政协议条款,与约分离,法在行政协议之外对双方当事人产生规范作用。 章剑生,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但考虑到不少行政协议都是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订立的,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适当限制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自治,将此种情形列入《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必要的。[22]如以约定事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对这样的行政协议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因为行政法上没有规定,就否定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约性。若行政协议出现《民法典》第147条等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时,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行政协议的决定。

因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决定是单方行政行为,一经行政机关作出即具有法效力,如果不先在法律上消灭其法效力,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要求行政主体承担继续履行协议责任决定是有法律障碍的。[1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第49号行政裁定书。协议履行争议,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协议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等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就行政协议是否履行产生的争议。五、结语行政协议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新型方式,正通过国家立法不断地扩大它的适用范围。

如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确认决定提供了较好的规则指引。依照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之法理,行政协议条款违法但未达到无效程度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该条款内容的决定。

日本旅游业繁荣的背后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第146号行政裁定书。这两种情形体现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但是,如果行政协议复议受案的扩展范围成立,那么这五种行政协议复议决定方式显然是不够的。但在某种情况下,由于行政协议违法程度过于严重,以至于必须要通过复议程序否定其法效力,此时就有可能产生行政协议无效与否的争议。

由于《修订草案》对此类行为的审查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规范对履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行政协议成立后需要等待法定情形成就后生效。[8]本意上,这是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判断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是否合法的依据。(一)法定范围1.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行政程序法第149条规定:行政契约,本法未规定者,准用民法相关规定。在此案中,法院认为,临港管委会系由安吉县人民政府等以规范性文件设立并赋予相应职能的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该管委会被撤销后,更无权实施签约行为……故法院判决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等设立的临港管委会与展鹏铸造厂签订案涉协议的行为违法。

日本旅游业繁荣的背后

规范性文件在征收补偿、招商引资等行政协议中并不少见,有时还有可能成为订立行政协议的主要依据。[6]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应松年等编著:《行政复议法例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52页。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废止了这一司法解释,但该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未能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补偿损失决定内容可以是金钱补偿、返还财物、恢复原状等。(二)需要增加的决定方式针对单方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修订草案》第59条至第64条规定了若干种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1999)第2条。当然,行政复议机关如果认定行政主体承担继续履行协议责任的内容已经确定,行政机关没有裁量空间的,可以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协议责任的决定。从行政协议争议的结构上看,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当遵循行政协议关系审查和行政协议行为审查的双阶审查方式。

[31]根据引起行政协议争议的行为性质的不同,补救措施应当有所区别:(1)单方行政行为补救措施。之所以承认在非行政优益权之下行政机关也有协议变更、解除权,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没有就行政协议履行争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其二,申请人不愿意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强制其订立行政协议。 章剑生,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针对此种同样可能发生在行政诉讼中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该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继续存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继续履行。参见耿宝建、殷勤:《行政协议的判定与协议类行政案件的审理理念》,《法律适用》2018年第11期,第133页。

[8]黄永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若干重要制度创新》,《法律适用》2020年第1期,第35页。这条规定源于《行政诉讼法》第78条,而《行政诉讼法》第78条则借鉴了《合同法》(已废止)第107条的规定。之所以要作这样的区分,是因为两者的审查规则不尽相同。其二,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

[1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第8980号行政裁定书。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决定直接变更行政协议的条款。

来源:《法律科学》2023年第2期。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修订草案》针对单方行政行为也规定了一个行政复议撤销决定,因而复议机关在适用实体法规范时,可能会遇到《民法典》和《修订草案》竞合的情形,如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即是适例。

(2)行政协议是否生效。其四,行政机关与利害关系人订立行政协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就解除《补充协议》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问题,《补充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结束涉案土地的闲置状态,尽快开发利用涉案土地,涉及的是土地高效、合规合理利用的土地管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已因原中山市国土局的过错明显无法实现,让双方继续囿于一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协议关系中,已不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10起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之二,法宝引证码CLI. C.411147662[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因而,法律和行政协议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构成了双重约束。(2)履约行为的补救措施。

其二,法未被写入行政协议条款,与约分离,法在行政协议之外对双方当事人产生规范作用。[24]就行政协议解除事由而言,《民法典》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五种事由以及情势变更事由。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围绕行政协议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还需要立法机关不断补充和完善。

一般而言,行政协议被确认违法之后,其法效力持续存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将涉及行政协议的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和违法变更、解除五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从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上看,行政复议还应当增加行政协议生效与否等五种情形。


阅读更多

热门文章

(function(){ var bp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var curProtocol = window.location.protocol.split(':')[0]; if (curProtocol === 'https') { bp.src = 'https://zz.bdstatic.com/linksubmit/push.js'; } else { bp.src = 'http://push.zhanzhang.baidu.com/push.js'; }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bp, s); })();

友情链接: